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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112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112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身心障礙類資源班代理教師(一次公告分次招考,第6次招考至第15次招考)

  • 依  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甄選科別、名額及代理性質、聘期:

   

甄選科別

名額

代理性質

聘 期

備註

身心障礙類資源班代理教師

1

1.侍親留停教師。

2.錄取者所占職缺由本校視實際情況安排,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職務。

1.112年8月1日

  (如報到日逾112年8

 月1日,則以實際報

  到日為準)至113年7

  月31日止。

2.若代理原因消失,應

  無條件離職。

身心障礙類資源班代理教師

1

1.特教支援教師

2.錄取者所占職缺由本校視實際情況安排,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職務。

112年8月1日(如報到日逾112年8 月1日,則以實際報到日為準)至113年7月31日止。

本名額為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委託本校辦理支援代理教師甄選,經錄取後需至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報到以辦理敘薪,並於112學年支援服務本校國小資源班。

  

說明:1、備取錄取若干名,錄取人員之聘期以聘約為準,另職務視學校排定並能接受學校課務、或職

         務安排。

    2、應試者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時,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不足額錄取。

       

  • 報名費:新臺幣300元整,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報名方式:檢同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報名(需持委託書、受委託人及委託人身份證),通訊報名不

          予受理。

報名資格:國內外大學相關各系所畢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國民,並

              符合下列資格者,始得報名:

    (一) 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各款之情事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倘報名

 時未發現,於聘用後發現仍應予以解聘

   (二)為兼顧應屆實習教師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本校代理教師甄選之需要,得檢附教育實

         習成績證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成績通知單、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暨當年度8月底

         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名參加本校代理教師甄選。

   (三)各次報考資格:

具備資格

   次別

具有國小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合格教師證書仍在有效期限內者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具大學以上畢業者

第6-15次招考資格條件

ˇ

ˇ

ˇ

六、報名應繳表件:

    (一)甄選報名表1張(應考人須親自簽名)、簡歷表1份。

    (二)國民身分證。

    (三)教師合格證書。       

    (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凡持國外學歷證件者,需繳驗駐外館處驗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含中譯

   本)及經教育部認定具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

    (五)相關經歷證件。(離職證明、服務證明書,最近3年內所有相關教學經歷證明均須檢證)

    (六)專長或特殊表現證明。(須親自簽名)(有者請附專長或特殊表現證明一覽表,無者免繳)

    (七)最近三年之研習證明。(無者免繳)

    (八)男性須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義務證明。(無者免繳)                  

    (九)近三個月內一吋正面半身照1張。

    (十)切結書(應考人須親自簽名)。

    (十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可於報到後7日內補繳)。

七、甄試說明:以甄試成績為錄取依據。本校得視甄選成績,採不足額錄取或備取若干名。

    (一)初審:報名時就應徵者所繳交之報名表件進行資格審核,審核通過參加複試。

    (二)複試:試教口試

  1試教:佔總成績60%

          身心障礙類資源班(1位),五年級國語或數學(康軒版),請自選一個上述領域為範圍,任

          選其中1課或1單元,進行教學演示15分鐘,教具及教學材料用具請自行準備。

   請應試者於報名時,提供教學活動設計教案3份

        2口試:佔總成績40﹪

  口試內容:教育理念、班級經營、學生心理、輔導方法、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儀容舉止

  等為主,口試時間10分鐘。

  3各科別應試人數如超過10人,試教與口試分二線進行,應試者分二組,依排定順序參加

     試教及口試。

  4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試教成績再相同時以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平均分數未達80分,不予錄取。

八、甄選日程: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5項規定,本次甄選作業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如各次招聘教師錄取名額額滿後即停止次項教師甄選作業

    (二)報名、甄試、榜示、成績複查、錄取報到日期及各分次報名資格如下

  (※招聘教師錄取名額額滿後即停止次項教師甄選作業)

次別

報名日期與時間

甄試日期

榜示

成績複查及

錄取報到日

第6次

112年7月26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至10時

112年7月26日(星期三)下午130起,逾時10分鐘以上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112年7月26日(星期三)下午8:00前公告在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錄取名單,本校不另行通知。

112年7月27日(星期四)

成績複查:上午8:30至9:30

錄取報到:上午10:00至11:30

第7次

112年7月27日(星期四)上午8時30分至10時

112年7月27日(星期四)下午130起,逾時10分鐘以上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112年7月27日(星期四)下午8:00前公告在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錄取名單,本校不另行通知。

112年7月28日(星期五)

成績複查:上午8:30至9:30

錄取報到:上午10:00至11:30

第8次

112年7月28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0時

112年7月28日(星期五)下午130起,逾時10分鐘以上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112年7月28日(星期五)下午8:00前公告在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錄取名單,本校不另行通知。

112年7月31日(星期一)

成績複查:上午8:30至9:30

錄取報到:上午10:00至11:30

第9次

112年7月31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至10時

112年7月31日(星期一)下午130起,逾時10分鐘以上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112年7月31日(星期一)下午8:00前公告在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錄取名單,本校不另行通知。

112年8月1日(星期二)

成績複查:上午8:30至9:30

錄取報到:上午10:00至11:30

第10次

112年8月1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至10時

112年8月1日(星期二)下午130起,逾時10分鐘以上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112年8月1日(星期二)下午8:00前公告在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錄取名單,本校不另行通知。

112年8月2日(星期三)

成績複查:上午8:30至9:30

錄取報到:上午10:00至11:30

第11次

112年8月2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至10時

112年8月2日(星期三)下午130起,逾時10分鐘以上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112年8月2日(星期三)下午8:00前公告在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錄取名單,本校不另行通知。

112年8月3日(星期四)

成績複查:上午8:30至9:30

錄取報到:上午10:00至11:30

第12次

112年8月3日(星期四)上午8時30分至10時

112年8月3日(星期四)下午130起,逾時10分鐘以上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112年8月3日(星期四)下午8:00前公告在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錄取名單,本校不另行通知。

112年8月4日(星期五)

成績複查:上午8:30至9:30

錄取報到:上午10:00至11:30

第13次

112年8月4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0時

112年8月4日(星期五)下午130起,逾時10分鐘以上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112年8月4日(星期五)下午8:00前公告在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錄取名單,本校不另行通知。

112年8月7日(星期一)

成績複查:上午8:30至9:30

錄取報到:上午10:00至11:30

第14次

112年8月7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至10時

112年8月7日(星期一)下午130起,逾時10分鐘以上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112年8月7日(星期一)下午8:00前公告在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錄取名單,本校不另行通知。

112年8月8日(星期一)

成績複查:上午8:30至9:30

錄取報到:上午10:00至11:30

第15次

112年8月8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至10時

112年8月8日(星期二)下午130起,逾時10分鐘以上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112年8月8日(星期二)下午8:00前公告在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錄取名單,本校不另行通知。

112年8月9日(星期三)

成績複查:上午8:30至9:30

錄取報到:上午10:00至11:30

說明:1、成績公告採網路公告方式,公告正取、備取名單。應試者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得以未收到

通知單為由提出異議。

      2正取人員請依各次甄選規定之報到時間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

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俟接獲電話通知,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3、申請成績複查請檢附身分證,親自至本校人事室申請,僅複查成績登錄作業事項。

、附則

   (一)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需繳驗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正本、影本各一份,並出具經公證之中譯本。

       2、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出入境日期、紀錄暨護照影印本。

4、具國外學歷者,應持我國核發符合任教階段及類別之教師證書,或經各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證明書始能報名。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不符「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或不具擔任國小教師資格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予解聘。

 (二)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文件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國

       民小學或幼稚園教師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三)須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不得報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四) 經聘任為本校代理教師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得逕自終止聘約:

 1、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倘報名時未發

  現,於聘用後發現仍應予以解聘。      

 2、曠職累計達3日者。     3、犯罪經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4、法院通緝在案者。       5、遭法院羈押未獲具保者。          6、代理原因消滅者。

  (五)報到後依規定聘用,報到聘用後,若發現有隱匿他校聘約未解之情事,視同錄取無效,不予 

        聘用;如遇代理原因消失,或其他特殊狀況,代理教師即應無條件解除代理提前離職,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補助;並遵守本校有關規定,不得異議。

   (六) 代理原因消失後將無條件解聘,代理期滿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留任或補助。代理期間如未

        滿 3 個月,按實際代理 之日數支給日薪,爰進用後因故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者,將改以日

        薪支給。

 (七)甄選合格聘用後,於教學期間發生教學不良情形者,經本校教評會決議,得逕行解除聘任,受聘人員不得提出異議。

  (八)經甄選合格錄取報到後,不得再至他校應徵。經由學校指派兼任職務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否則取消資格。

  (九)錄取人員應遵守「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試辦新進教師工作守則」(如附件

        一)。

(十)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十一)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  員會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十二)繳驗之各種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其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十三)經甄選錄取者,應於報到時繳交符合職安法規定之健康檢查表;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四)若因天候經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上課,則甄選日期順延,請自行於本校網頁查詢,不另行通知。

(十五)本次備取代理(課)教師列冊侯用,嗣後於112學年度同一教育階、科(類)3個月以上代理(課)教師缺額,得依序聘任該等備取人員遞補之

 (十六) 錄取人員應配合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資料查詢

 (十七) 代理教師薪資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敘薪基準一覽表」辦理,倘代理教師未具代理教育階段科別之合格資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大學畢業者為39,144元至39,854元。

十一、本簡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

      理,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不另行個別通知,請報名人隨時留意本校網站

     (http://www.mdes.tp.edu.tw)。

中華民國112年07月20日

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112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一、基本資料                     甄選科別:身心障礙類資源班代理教師    編號:     號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黏貼照片處

現職

身分證字號

電話

(H)

(手機)

教師證書字號

通訊地址

電子郵件

        年     大學    科、系、研究所    組

 

      年     大學    科、系、研究所    組

 

師資培育課

程修畢學校

起迄年月

年   月   至   年  月

 

經歷

(近三年內經歷均需填列)

服 務 學 校

職 稱

起迄年月

 

       

     

      

 

 

 

 

 

近三年來

研習進修

學  分

 

研  習

 

母語專長

閩南語

流利

客家語

流利

原住民語言

(        )族

流利

 

尚可

尚可

尚可

 

填表人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二、基本資料審核

國民身分證

有 (  ) 無(  )

畢(結)業證書(最高學歷

有 (  ) 無(  )

專長證明文件

有(  )  無(  )無則免繳

退伍令或免服役證明

有(  )無(  ) 無則免繳

教師合格證書

有 (  ) 無(  )

歷年考核證明

有(  )無(  )

原校同意書或證明書

有 (  ) 無(  )

最近三年研習證明()

有(  )無(  )無則免繳

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書

有 (  ) 無(  )

切結書

審查

結果

□符合 

□不符合

人事室

出納

教評會

                     

       

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112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歷表

姓名:                             甄選科別:身心障礙類資源班代理教師

簡要自述:

教學理念:

曾任學科或導師年級或職務:

教師專業進修成長:

選擇本校原因:

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112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

專長或特殊表現證明一覽表

項次

內容摘要

佐證資料

(證書、聘書、文章抽印..)

發生

日期

備註

P.S可自行利用電腦按表格整理,表格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應考人簽名: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考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112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倘涉及偽造文書或違反聘約,願意負相關法律責任,特此聲明。

一、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二、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

三、經通知錄取,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者。

四、經簽約回聘後,未至貴校應聘者。

五、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33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六、為維護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接受貴校依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主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查閱,如有不符規定者,將取消應聘者資格。

      此   致

    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

                      

立切結書人:(親筆簽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工作守則

前言

教師從事一種神聖志業,具有培育人才和傳承文化之責,教導學生時, 應永保專業與熱情,言教與身教並重,謹言慎行,足為學生典 範;並致力維護專業尊嚴和提升專業形象,確保教師專業地位為依歸,特訂定本工作守則,以供教師遵循。

壹、專業責任

教師從事一種專業性工作,影響學生學習及未來發展極為深遠,本身具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秉持教育核心價值 和正確教育理念,善盡職責,以「教好每一個學生」為己任,並致力做好下列事項

一、確保學生學習權益,增進學生學習成效。

二、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舉止言行能為學生楷模。

三、發揮專業知能,嚴守教師本分,做好教學實務。

四、負起輔導學生責任,幫助學生學習與成長。

五、參與持續性專業學習,提升教師效能和專業表現。六、實踐教師專業標準,強化教師專業的社會信任。

七、關心學校發展,參與校務、行政工作和社會教育活動。

八、了解教育發展趨勢,掌握教育議題,協助教育政策推動。

貳、教師教學

教學是教師的主要工作職責之一,教師教學的實施必須能發展設計優質的課程與教材,熟悉並採用多樣適切的教學方法,進行精確而有效的學習評量。因應時代潮流的變遷,教師必須能持續精進自己的教學實務,提供學生適性的教學方法,進而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為了進行有效的教學,教師應致力做好下列事項:

一、依據課程綱要或相關規定,規劃發展適切的課程與教材內容。二、激發學生學習動機,增加學生參與學習的機會。

三、依據學生的需求與課程內容,採取合適教學方法。四、使用適當的言語,促進有效教學。

五、準時上、下課,課堂時間應留在教學場所。六、採取多元評量方法,評量學生學習成效。

七、善用資訊科技與創新教學,持續改善教學實務。

參、學生學習

教師之首要工作在於幫助學生適性學習,應以學習者為中心,宜循循善誘、因材施教,引導學生學習,以開展學生潛能和培養學生核心素養為目標。為促進學生有效學習,教師應致力做好下列事項:

一、掌握學生背景與課程發展脈絡,建立促進學生有效學習的基礎。二、營造有利於學生學習的氛圍,建立友善信任的學習環境。

三、公平對待每一個學生,無分性別、年齡、能力、族群、宗教信仰、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等不同而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四、鼓勵學生多樣嘗試與學習,豐富學生學習內涵。五、尊重學生學習差異,引導學生適性發展。

六、引領學生自主學習,培養主動探究精神,擴大學生學習參與及投入。

七、鼓勵學生善用資訊科技或媒材進行學習,並能遵守資訊倫理。八、針對學習落後學生進行補救教學,提升學習成效。

肆、學生安全

確保學生安全為學校重要的工作之一,教師應預防危害安全因素之產生,並提供可讓學生免於恐懼的環境,免受在校園中之偶發事件的傷害,讓學生能安心學習,並致力做好下列事項:

一、培養學生彼此關懷與相互協助之品德及同理心。二、啟發學生責任心與正義感,預防校園霸凌行為。三、掌握學生出缺席、異常行為或情緒狀態。

四、加強教學活動、實驗或實習的安全,營造健康與友善學習環境。五、落實安全教育及防範措施,降低學生意外事件與偶發事故。

六、做好導護工作,守護學生安全。

七、協助宣導各類安全事項,提升學生安全意識。 八、善盡校安事件之通報責任與義務,並妥為處理。

伍、學生輔導

輔導為形塑學生人格發展的重要基礎,基於《學生輔導法》規定,教師應負學生輔導之責任,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良好品格及促進全人發展。教師應致力做好下列事項:

一、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必要的生活輔導、學習輔導與生涯輔導。

二、落實發展性輔導,並協助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

三、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激發學生展現向上向善的態度。

四、教導學生理性溝通,有效處理人際關係。

五、激勵學生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與正向思維。

六、主動協助身心、學習、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特殊境遇之學生。七、強化親師合作,共同關注學生健全人格發展與成長。

陸、班級經營

師生在班級社會體系互動情境中,教師採取適當而有效方式,處理班級中的人、事、時、地、物等各項事務,以建構良善的班級氣氛、發揮有效教學的效果,達成全人教育目標的歷程。教師應致力做好下列事項:

 

一、建立班級常規,透過班級自治活動,培養學生民主與公民素養。

二、協助學生建立自我形象,培養健全人格,並積極正向思考。三、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四、管教學生應符合公平與比例原則。

五、透過教室布置與情境規劃,促進學生知情意學習。

六、有效運用學生及家長人力資源,提升班級經營效能。

七、發展師生良性互動模式,增進師生情誼,打造溫馨和諧班級氣氛。

八、建立親師溝通管道,營造良好親師關係。

柒、專業發展

教師透過持續的專業發展,教師專業素養才能獲得滋養,持續注入成長的動能。教師工作做為一種專業,進行持續的專業發展既是一種權利, 更是一種專業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應致力做好下列事項:

一、積極進行在職進修及研究,每學年度至少參加 18 小時以上之專業發展活動。

二、建立教師同儕合作夥伴關係,主動參與教師專業學習社群運作, 提升專業知能。

三、透過備課、觀課與議課,進行合作觀摩學習。

四、進行公開授課,接受基於提升教學品質所進行之教學視導及評鑑。

五、善用專業發展的學習成果,提升教學工作品質。六、持續省思自身教學實務,促進自我精進與成長。

七、覺察專業發展需求,參與專業發展活動,成為終身學習典範。

捌、教師自律

教師對專業、學生、學校及社會具有一定責任,應遵守相關法令和專業倫理之規範,並致力做好下列事項:

一、遵守法令及聘約規定,履行教師職務。

二、承諾對教育工作與學生福祉具有使命感及責任感。

  三、應以公義和良善的基本信念,傳授學生知識,發展學生民主素養及獨

      立思考能力,協助學生人格的發展。

四、維護校譽、謹守師生倫理,以身教和誠信原則指導學生。

五、踐行社會公共利益價值,發揮引導社會風氣功能。

六、實踐專業倫理,維護教師形象,提升教師專業地位。

七、校園內應穿著得體,避免社會觀感不佳。

玖、禁止不當行為

教師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享有權利及恪盡義務。教師本於職責應遵守相關法令,不得從事各種不當行為,危害學生權益與損及教師形象。教師應遵守下列事項:

、不得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三、不得洩題或偽造學生成績。

、不得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五、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宣傳,強迫學生參加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六、不得利用師生關係或職權謀取不當利益。

七、不得貪汙或收取不當餽贈。

八、不得酒駕與吸毒。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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