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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應屆畢業生申請以「暫准報名」方式報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

【公告】

有關應屆畢業生申請以「暫准報名」方式報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

 

一、教師資格考試「暫准報名」須符合:

(一)考試報名當時尚在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應屆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及學位畢業資格。

(二)本考試榜示10日前已取得修習中之學位畢業證書(含學士、碩士生)並可供查核。

二、若「暫准報名」報考人,嗣後無法於榜示前取得畢業資格,依「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第八條」以「自始不具考試資格」辦理;並自108年度第二次教師資格考試施行。

三、如師資生有修習雙學位、國際交換學習及撰寫學位論文等情事致延長在學修業時間,其適用暫准報名資格之時機,為取得畢業資格當年度,且教師資格考試報名期間尚在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倘師資生完成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時間早於學位(畢業資格)取得時間,不適用暫准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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